湖南省酒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6日讨论通过)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和有关工程技术的酿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露酒、酒精等)生产企业、酒类流通企业和为其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行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机械制造、原辅材料供应等)以及从事本行业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会员。为加强会员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酒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章程;
3、依法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湖南省酒类准产证》、《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酒类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的经济组织。
二、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对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
4、有要求本协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及要求的权利;
5、有取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权利;
6、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三、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承担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3、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企业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5、积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自觉遵守会员大会通过的“行约行规”,严格自律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四、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
凡自愿履行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义务,经自愿申请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方可成为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并由其单位推荐人员出任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副会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无刑事处罚记录;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在享受团体会员单位权利的同时,副会长、常务理事享有以下职权:
1、参与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参与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参与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4、参与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参与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撤消;
6、参与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7、参与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8、参与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在履行团体会员单位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委派本单位职务相当的人员参加,但一年中常务理事本人至少参加一次会议。
2、会长办公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副会长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副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委派本单位职务相当的人员参加,但一年中副会长本人至少参加两次会议。
3、副会长单位必须向本协会缴纳资助费不少于2万元/届,常务理事单位必须向本协会缴纳资助费不少于5000元/届。
4、凡不履行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义务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按其自动退出论处。如以后想恢复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八、会费缴纳标准:
正式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8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九、退会规定: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以除名:
1、拖欠会费一年,经催交两次仍不缴纳的;
2、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3、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协会制定的“行约行规”,损害本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湖南省酒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