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减少和避免决策上的失误,确保会员权益,体现会员意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决策事项,包括本会内部人事任免、外出考察、课题研讨、章程修改、论文评选、财务开支及重大活动安排等。
第三条:对上条所述事项的决策,均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召集人应提前一周将开会时间、拟议事项等通知参会人。
第四条: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发言记录。会议记录须妥善保存五年以上。
第五条: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将与会人员所述意见进行梳理,然后提请与会人员进行表决。
第六条: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会员大会表决的,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议或其他小型会议表决的,须经到会理事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会员5人以上,理事二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出的属于本制度第二条所述范围内的质询或议案,秘书处应认真整理,并在一周内给予负责任的书面答复或提请理事会决议。
第一条:为使本会工作能及时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及监督,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系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接受捐赠、赞助以及修改章程和创办经济实体、刊物等。
第三条:本会拟行上述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秘书处应将活动的内容、地点、时间;捐赠、赞助者名称、约定的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拟办经济实体名称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拟办刊物名称、宗旨及发行范围等,于30日前口头或书面(视内容而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请示,征求其意见,邀请其届时派员指导。
第四条:口头或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未回复或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上述二部门同意所报告事项,本会即可按原定方案开展活动。
第五条:活动完毕,本会应将活动结果于30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表述,并向会员予以通报。
第一条: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本会工作蓬勃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考核奖惩的对象,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会员、会员单位及本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会员、先进会员单位)称号、授予本会名誉职务等,物质奖励标准视本会财务状况而定。
第四条:惩罚分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解除所任本会(含分支机构)职务、从本会除名等。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识事辩人能力,能秉公办事。
第六条:考核小组通过认真考核后,应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提出具体的奖惩建议呈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七条:对本会法人代表的奖惩,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方能进行。
第八条:考核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授予先进会员、先进会员单位称号的工作每届进行一次,其他奖惩视情况可随时进行。
第一条:为使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捐赠、资助款的用途,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接受捐赠、资助前,应将捐赠、资助者名称、国籍、动机、金额、用途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接受捐赠、资助协议书,双方就捐赠资助的金额、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作出书面规定,以备日后检查。
第五条:捐赠、资助款必须划入协会账上,按双方协议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六条:捐赠、资助款使用完毕或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将捐赠、资助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向捐赠、资助者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一般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等情况,应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对数额较大的捐赠、资助款的接受、使用情况,应通过《湖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赞助;本会开展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收入等。
第三条:本会的各种收入,均需及时出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本会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协会正常的开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重大事项开支或单笔开支在万元以上的由会长或理事会决定。差旅费报销参照事业单位标准。
第六条:任何开支,均须有承办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会长、秘书长互为监督人。
第七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如实向理事会报告并在年检报告中予以体现。换届时,应将本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